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29执20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强防水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邑县沙渠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德鸿,四川治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华林,四川治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本院在执行四川天强防水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房地产、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2020年9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川AE××××车,该车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同年11月划拨被执行人***存款计1701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米可洪
审判员 且国治
审判员 王建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