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81民初2455号
原告:**,男,195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令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票市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南山街二段(盛达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票市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
第三人: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友谊大街四段33B号15C。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12月9日出生,蒙古族,该公司经理,住朝阳市双塔区。
原告**与被告北票市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901元,减半收取4,95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刘 静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