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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北票市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81民初2455号 原告:**,男,195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令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票市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南山街二段(盛达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票市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 第三人: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友谊大街四段33B号15C。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12月9日出生,蒙古族,该公司经理,住朝阳市双塔区。 原告**与被告北票市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901元,减半收取4,95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刘 静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