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1302执514号
申请执行人:朝阳市双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友谊大街四段33B。
负责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男,195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友谊大街四段33B号15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123213663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朝阳市双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本院做出的(2022)辽1302行审36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裁定确定的给付义务,要求被执行人***、***、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人员工资1,413,850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并申报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公积金、银行账户、等财产进行查询,我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另我院又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及被执行人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二个银行账户。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朝阳市双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徐 磊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