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双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朝阳睿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02民初4361号 原告: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友谊大街33B15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1232136634。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55年2月4日出生,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朝阳睿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雁北街三岔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MAOTXHNT3G。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朝阳睿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畅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