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302财保15号
申请人:朝阳利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珠江路一段70号1层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MA0UB8D09B。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睿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双,辽宁睿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友谊大街四段33B号15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1232136634。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朝阳利昌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84,42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朝阳利昌贸易有限公司以锦州银行的银行存款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朝阳利昌贸易有限公司在锦州银行朝阳分行账号4101********的184420元的存款,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后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朝阳银行账号0810********的184420元的存款,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后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