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双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朝阳双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辽1322执2876号 申请执行人:朝阳双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朝阳市友谊大街四段33B号。 被执行人:***,男,197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朝阳市双塔区燕城街28号楼。 本院在执行朝阳双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2)辽1322民初2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朝阳双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0元,本院于2023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3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如实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网络资金等财产情况。 1.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账户存款信息。 2.查明被执行人***无房屋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无证券、无收益类保险等财产登记信息。 三、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传统查控措施: 1.2023年10月20日、11月07日、12月08日、2024年02月20日、03月26、27日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查控,均未发现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2.2023年10月25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 3.2024年01月12日到建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2024年01月2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2024年04月0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朝阳双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告知申请执行人朝阳双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情况,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50000元,实际执行到0元,尚余50000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