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睿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天睿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0民终3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天睿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资中县法律援助中心明心寺法律援助站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四川天睿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6)川1025民初1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四川天睿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供新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6)川1025民初17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天睿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钟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