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一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天一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九峰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复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07执450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一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四川九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四川复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8127号民事调解,于2017年8月2日受理四川天一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九峰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复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本金1474217.06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8127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尧刚
执行员万品儒
执行员方钦少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