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07执1983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四川天一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肖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7408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2月28日受理***申请执行四川天一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四川天一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交通银行成都江汉路支行XXX××账户存款人民币XXXX元扣划至本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万品儒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