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一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达州市银河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四川天一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702民初4499号
原告:达州市银河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大西街**。
法定代表人:周赞扬。
被告:四川天一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祠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达州市银河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告四川天一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后,原告达州市银河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州市银河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州市银河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达州市银河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