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天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902执2033号
申请执行人:赵永开,男,汉族,生于1956年12月3日,农民,初中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
被执行人:四川天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洪波,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赵永开与四川天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902民初31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四川天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902民初31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