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巴中市恒基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四川天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902执2115号
申请人巴中市恒基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天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洪波,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巴中市恒基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与四川天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902民初312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902民初31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周文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