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添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添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珙县巡场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526民初376号
原告:四川添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宋绍鹏,执行董事。
被告:珙县巡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珙县巡场镇滨河东街北二段110号。
原告四川添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珙县巡场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四川添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添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唐朝英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