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添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添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422民初24号
申请人:***,男,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
被申请人:四川添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461102XK。
法定代表人:宋绍鹏,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添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添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39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申请人***提供了担保人陈加琼位于四川省盐边县桐子林镇的房屋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添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万元,冻结期限为壹年;
二、查封担保人陈加琼位于四川省盐边县桐子林镇玉泉路的房屋,查封期限为叁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抵押、提供担保。
案件申请费24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杨 懿
书 记 员  马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