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422民初24号之一
原告:***,男,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明,四川川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添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物候大道顺江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461102XK。
法定代表人:宋绍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光快,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宗枰,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永兴镇。
被告:田应国,男,197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永兴镇。
被告:徐光宗,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永兴镇。
原告***与被告四川添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杨宗枰、田应国、徐光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9日以已经与四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方已经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70元,减半收取计3535元,保全申请费2470元,合计60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 懿
书 记 员 马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