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422民初2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
被申请人:四川添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461102XK。
法定代表人:宋绍鹏,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添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作出(2022)川0422民初24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四川添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39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并对担保人陈加琼位于四川省盐边县桐子林镇的房屋予以查封。***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添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陈加琼位于四川省盐边县桐子林镇玉泉路房屋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24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杨 懿
书 记 员 马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