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铁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铁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能源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吉0192执保344号
关于申请人四川铁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能源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的(2019)吉0192民初115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我院于2019年8月22日冻结了中国能源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哈尔滨开发区支行账户内存款、2019年8月29日冻结了中国能源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香坊支行账户内存款5242647.32,冻结期限壹年,查封了中国能源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辆13台。
本院认为,(2019)吉0192民初11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保全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吉0192执保344号案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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