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铁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铁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大唐长春第三热电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0192执555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四川铁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大***第三热电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长春市中级人民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吉01民终126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897959.6元及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5582元、保全费5000元,并承担执行费。

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执行完毕申请书。本院收取执行费12175元。

本院认为(2020)吉01民终12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6日做出的(2020)吉01民终12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