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四季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四季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723民初951号
原告:***,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梅,四川福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辽宁四季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墨,系董事长。
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区。
原告***诉被告辽宁四季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华春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经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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