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723民初286号之一
原告:**,男,1981年4月23日出生,傈僳族,住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军,云南千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辽宁四季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墨。
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区。
原告**诉被告辽宁四季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就合同款项的支付达成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华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经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