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902民初6776号之一
原告:茂名盈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2MA4UPA1K5Y。
法定代表人:吴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瑜,广东公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冠,广东公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通达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677。
法定代表人: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谢超,四川督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云龙,四川督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茂名盈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通达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茂名盈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茂名盈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茂名盈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09元(原告茂名盈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茂名盈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伟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昊青
书 记 员 李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