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通达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通达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智罗盘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1668号之二
原告:四川通达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东街31-37号。
法定代表人:蒋理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平,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智琦,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智罗盘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2097(经济开发区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齐开丽,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通达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智罗盘智能电气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通达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因本案原被告于庭外达成和解,原告四川通达铁路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通达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4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1642元,由四川通达铁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臧 庆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王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