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4执702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通达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东街31-37号。
法定代表人:蒋理平。
被执行人:四川喜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正兴街道顺圣路172。
法定代表人:吴菊。
被执行人:四川裕道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湖畔路北366号3楼1号。
法定代表人:刘忠海。
被执行人:刘忠海,男性,汉族,1986年11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本院在执行四川通达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喜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四川裕道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忠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正在协商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0)川0104执7022号执行。
中止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发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许迎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