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通发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市信维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民终119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市信维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小林金华路7号办公楼4楼405室。
法定代表人:刘志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雷,贵州恩普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覃锴,男,1987年04月2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通发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高朋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邹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忻平,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珠海市信维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信维)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通发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通发)、覃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20)黔0115民初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已经通过庭外和解方式解决争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珠海市信维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珠海市信维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7034元,减半收取18517元,由上诉人珠海市信维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符黎音
审判员  邹爱玲
审判员  邓禹雨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鄢 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