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通发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通发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边永明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民终3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通发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高朋大道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78099P。
法定代表人:邹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超、陈岩,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边永明,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德令哈市,身份证号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博,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系四川天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简阳市,身份证号5113211988********。
上诉人四川通发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边永明、杜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2021)青2894民初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未查明案件的基本事实,属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2021)青2894民初5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通发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06.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何 延 生
审 判 员 王  青
审 判 员 哈斯朝鲁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盛 伟 霞
书 记 员 周 玲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