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通发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通发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301民初1217号
原告:***,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瑜,新疆欧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通发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510100201978099P,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邹宏,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通发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10元,减半收取28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博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郭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