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民初6208号
原告:***,男,198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赟,湖北丰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宇伟,湖北丰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重庆德会悦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33号渝洲新城7-15-7号。
法定代表人:李超。
被告:四川鑫宇海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锦江乡军民路137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男,系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四川通发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高朋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邹宏,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岩,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超,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德会悦欣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鑫宇海创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通发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潘苏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傅晓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