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802民初1331号
原告:***,男,197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住青海省德令哈市。
被告:四川通发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高新区高朋大道2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78099P。
法定代表人:邹宏,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住四川省南部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通发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雪梅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付海梅
书记员 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