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通发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通发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301民初2415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欧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通发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510100201978099P,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垚,四川***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天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510105MA6C7HAW9G,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四川天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通发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10元,减半收取28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