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301民初2415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欧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通发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510100201978099P,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垚,四川***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天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510105MA6C7HAW9G,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四川天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通发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10元,减半收取28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