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通发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通发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5民终17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省黔西县中坪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通发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高朋大道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78099P。
法定代表人:田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原审第三人:**,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通发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2民初2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7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莺
审判员朱莉
审判员吉雪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曾建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