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凯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民)初字第2800号
原告季扣娣,女,195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代理人***,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凯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瞿琼君,上海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扣娣诉被告上海凯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季扣娣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季扣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季扣娣负担(已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杨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