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5财保5号之一
申请人:梓潼县宏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梓潼县石台乡红溪村六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5684178028F。
法定代表人:陈小军。
被申请人:四川同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宇虹北街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5534897150。
法定代表人:廖明。
被申请人:绵阳市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7144527386。
法定代表人:王文富。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梓潼县宏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人四川同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市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梓潼县宏博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一、对被申请人四川同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账号:2269××××6018)内资金予以冻结;二、对被申请人绵阳市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账号:2794××××5450)内资金予以冻结。以上两项金额以210000元为限。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确保权益得以实现,特申请财产保全。担保人李强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B0××××汽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2021)川0725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四川同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账号:2269××××6018)内资金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绵阳市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账号:2794××××5450)内资金予以冻结。2021年4月25日,申请人梓潼县宏博建材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梓潼县宏博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同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账号:2269××××6018)内资金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绵阳市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账号:2794××××5450)内资金额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史 晋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薛舒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