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5财保5号
申请人:梓潼县宏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梓潼县石台乡红溪村六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5684178028F。
法定代表人:陈小军。
被申请人:四川同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宇虹北街西段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5534897150。
法定代表人:廖明。
被申请人:绵阳市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北段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7144527386。
法定代表人:王文富。
申请人梓潼县宏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同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市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梓潼县宏博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一、对被申请人四川同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账号:2269××××6018)内资金予以冻结;二、对被申请人绵阳市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账号:2794××××5450)内资金予以冻结。以上两项金额以210000元为限。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确保权益得以实现,特申请财产保全。担保人李强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B0××××汽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梓潼县宏博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同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账号:2269××××6018)内资金予以冻结;
二、对被申请人绵阳市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账号:2794××××5450)内资金予以冻结。
以上两项保全金额共计以210000元为限。
三、对担保人李强所有的车牌号为川B0××××汽车一辆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1570元,先由申请人梓潼县宏博建材有限公司预交;待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史 晋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薛舒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