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同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梓潼县某某货运部、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5民初3271号之一
原告:梓潼县***货运部,经营场所为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文昌镇金牛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725MA68LBE17Y。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富昌,四川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系梓潼县***货运部经营者,男,生于1967年1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富昌,四川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同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宇虹北街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5534897150。
法定代表人:樊春。
被告:绵阳市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北段**(绵州汽配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7144527386。
法定代表人:王文富。
原告梓潼县***货运部、***与被告四川同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市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后,原告梓潼县***货运部、***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出具撤诉申请书,以被告已主动清偿货款,无继续诉讼之必要为由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梓潼县***货运部、***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梓潼县***货运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申请费1270元,共计2873元,由原告梓潼县***货运部、***负担。
审判员  赵加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 俊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