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同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四川同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9执4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姚玉秀,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同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宇虹北街西段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5534897150。

法定代表人:廖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与四川同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遂宁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的(2020)遂仲字第008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四川同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自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因本案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了合理利用司法资源,便于案件执行,经报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指定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与四川同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依据:(2020)遂仲字第0084号裁决书】,由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5日内办理有关案卷材料的移交事宜,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毕 军

审判员 刘玉梅

审判员 魏 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周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