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沱江路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521民初587号
原告:***,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
被告:***,男,198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告:四川沱江路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富世街道北湖南路153号1栋1单元3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22204306757R。
法定代表人:刘才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沱江路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计2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 艳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炜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