苟正全与***,四川沱江路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0民初648号
原告:苟正全,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锋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四川沱江路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道北湖南路153号1栋1**3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22204306757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苟正全与被告***、四川沱江路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苟正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苟正全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罗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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