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8民初40298号
原告:重庆源峰林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大道47号2-办公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AYAF7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鉴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鉴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沱江路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道北湖南路153号1栋1**3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22204306757R。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源峰林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沱江路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源峰林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源峰林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源峰林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4元,减半收取1622元,由原告重庆源峰林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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