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沱江路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与四川沱江路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0304执239-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0年4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被执行人:四川沱江路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富顺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沱江路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大民二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76834.73元。
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四川沱江路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处有应得收入款,本院已向第三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被执行人的应得收入。现因第三人提出需等待结算,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裴雨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