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川3436民初113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美姑县。
被告:***,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告:四川沱江路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富世街道北湖南路153号1栋1单元3楼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四川沱江路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四川沱江路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欠款208,505.00元整;2、判令被告二连带向原告支付第一项诉请金额;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实事和理由:被告一从被告二处承包美姑县依洛拉达乡通乡油路路面工程部分施工项目。原告组织车辆为被告一运输材料,并担保购买部分建材。2019年1月28日,原告与被告一结算后,被告一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付原告运费共计人民币208,505元,原告多次催被告一偿还欠款未果。
经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协调,2020年9月10日,被告二向本案建设工程业主美姑县公路管理局出具委托书,委托其代表被告二支付本案工程材料运输费共计人民币208,505元,且指定打入原告账户。2020年9月14日,被告二又向美姑县公路局发函,要求案涉工程款必须直接划入被告二基本账户,致使原告未能实现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的诉请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特起诉至法院,望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未答辩。
被告四川沱江路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辩称:本案案由不应当是运输合同纠纷,而应该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身份为实际施工人。对原告起诉的金额无异议,款项应当由美姑县公路局支付给原告。
经审理查明:四川沱江路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标美姑县依洛拉达乡通乡油路修建工程,庭审中该公司陈述称被告***利用该公司的资质承揽案涉公路修建工程,修建案涉工程的履约保证金60万元系被告***打入四川沱江路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再由该公司交于业主方。原告***组织驾驶员为被告***的案涉工程运输货物并协调其他事宜,原告主张的金额208,505元的构成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运输费用、第二部分为被告***的管理人员租用他人土地堆放材料的租金、第三部分为买沙石的担保款、第四部分为***的管理人员对外的借款。2019年1月28日,原告与被告对上述四笔款项进行结算后,由被告***出具《欠条》给原告,该《欠条》载明“今欠到***运费共计人民币贰拾万捌仟伍佰零伍元,小写208,505元,此据。欠款人***。”
原告提供了一份《委托书》(打印件),庭审时因原告未提供原件,本院组织当事人在庭后对该委托书的打印件进行了质证,被告沱江公司的质证意见为该委托书系打印件,无法核实真实性,我公司确实委托过公路局代为支付,但不代表我公司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事实有《欠条》、《施工合同》、当事人陈述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达成的口头运输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对于其他土地租赁费用、购买砂石担保款及借款形成的债权债务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已进行结算,并由被告***出具《欠条》予以明确,被告***应当承担支付各款项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运费等款项208,505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合同双方是原告***与被告***,合同仅对该二人产生约束力。且原告提供的《委托书(打印件)》并不能证明被告四川沱江路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四川沱江路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运费等费用208,50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1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