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拓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拓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牛区裕材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1民终30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拓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金履一路218号1栋4层404号。
法定代表人:*富国,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思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010320570。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牛区裕材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北路52号。
经营者:**,该经营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练,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010621146。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711737121。
上诉人四川拓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金牛区裕材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7年3月13日作出的(2016)黔0115民初3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四川拓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处分,上诉人四川拓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回上诉的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四川拓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2元,减半收取2501元,由上诉人四川拓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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