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拓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全县久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拓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2974号之一
原告:天全县久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润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都督,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拓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富国,职务不详。
原告天全县久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拓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天全县久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全县久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全县久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76元,减半收取1538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2808元,由原告天全县久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匡婷婷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