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630民初297号之一
原告:宋树彬,男,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水富市。
原告:***,男,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水富市。
原告:***,男,198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水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华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男,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洋,重庆中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跃进路航运服务中心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61068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拓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路218号1栋4层4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69579931Y。
法定代表人:秦富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树彬与被告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公司)、四川拓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宋树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交公司向原告给付剩余工程款约322万元,并自2022年2月1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利随本清;2.被告拓创公司对前述款项和利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险费等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被告中交公司将其总承包的水富港及火车站与渝昆高速路(水麻段)联络线项目全部分包给原告宋树彬施工,因原告宋树彬缺乏相关施工资质,2020年5月,原告宋树彬借用拓创公司资质,与中交公司签订了四份《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拓创公司向原告宋树彬出具《授权委托书》,由宋树彬在前述项目建设过程中行使以下权限:1.全权负责合同谈判、签订、履行。2.办理资金支付、银行开户。3.负责结算及税务手续。随后,宋树彬组织相关人员共同出资建设水富港及火车站与渝昆高速路(水麻段)联络线项目的全部工程。前述建设项目于2020年4月12日正式动工,2021年12月全部完工,被告中交公司对该项目出具了竣工验收报告,并已经交付使用。经实际施工人宋树彬与中交公司初步结算,前述工程总价款约1640万元,已经支付约1318万元,尚差欠约322万元。故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宋树彬、***、***、**、***起诉要求判决被告中交公司向原告给付剩余工程款约322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的请求金额不明确。本案通过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仍未能明确其起诉金额。故原告宋树彬、***、***、**、***的诉讼请求不明确,其提起的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宋树彬、***、***、**、***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长 ***
审判员 黄 芳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