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1324执恢64号
申请执行人:朝阳铁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长宝乡长宝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墨汉全,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喀左县。
被执行人:朝阳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凌河路龙山街四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朝阳铁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朝阳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喀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喀民合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墨汉全、朝阳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朝阳铁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墨汉全、朝阳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立即给付赔偿款13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墨汉全、朝阳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墨汉全、朝阳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墨汉全、朝阳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送达限制高消费令,并已将被执行人墨汉全、朝阳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查,被执行人墨汉全、朝阳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在银行账户内余额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被执行人***、朝阳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车辆、房屋、股权可供执行。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墨汉全、朝阳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朝阳铁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墨汉全、朝阳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朝阳铁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墨汉全、朝阳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墨汉全、朝阳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财产进行调查,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喀左县人民法院(2019)辽1324执恢6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力,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