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北票市五间房宏顺建筑石料厂与朝阳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辽1381执恢147号
申请执行人北票市五间房宏顺建筑石料厂,住所地辽宁省北票市五间房镇骆驼营村。
法定代表人***,厂长。
被执行人朝阳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珠江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北民再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北票市五间房宏顺建筑石料厂与被执行人朝阳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根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朝阳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北票市五间房宏顺建筑石料厂人民币1626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20元。因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一直未能给付此款。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传票等法律文书,因该单位拒绝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对其罚款人民币50000元,因该单位下落不明,本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现申请执行人北票市五间房宏顺建筑石料厂向本院申请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北民再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廷
申请书
北票市人民法院:
关于我公司与被执行人朝阳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拖欠货款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单位一直下落不明,北票法院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故我公司申请法院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特此申请。
申请执行人北票市五间房宏顺建筑石料厂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