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拓天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拓天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邻水红狮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623民初1818号
原告:四川拓天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邻水红狮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邻水县、五组
负责人:章锦鸿。
原告四川拓天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邻水红狮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四川拓天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故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拓天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11元,由原告四川拓天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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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XX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