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拓天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拓天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0703财保85号
申请人:四*拓天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75年7月13日,住四*省梓潼县。
申请人因不当得利纠纷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以34万元为限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以34万元为限对登记于**名下的位于科创园区西园社区五方校园广场房屋进行查封。(合同签约备案号:219239)
二、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申请人所有的*******牌汽车一辆。(车牌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曾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