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拓天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四川拓天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3432民初188号
原告:***,男,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生于1973年7月1日,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村民。
原告:史大陆,男,汉族,四川省喜德县人,生于1965年2月26日,住四川省喜德县,村民。
原告:史光国,男,汉族,四川省喜德县人,生于1970年7月26日,住四川省喜德县,村民。
原告:史恒,男,汉族,四川省喜德县人,生于1993年10月12日,住四川省喜德县,村民。
原告:***,男,汉族,四川省喜德县人,生于1976年6月18日,住四川省喜德县,村民。
原告:***,男,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坐于1970年7月18日,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村民。
原告:***,男,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生于1994年6月18日,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村民。
原告:***,男,汉族,四川省喜德县人,生于1959年7月12日,住四川省喜德县,村民。
原告:***,女,汉族,四川省喜德县人,生于1962年1月27日,住四川省喜德县,村民。
原告:***,男,汉族,四川省喜德县人,生于1988年7月23日,住四川省喜德县,村民。
原告:**,男,汉族,四川省喜德县人,生于1984年8月9日,住四川省喜德县,村民。
原告:史光辉,男,汉族,四川省喜德县人,生于1967年11月10日,住四川省喜德县,村民。
原告:***,男,汉族,四川省喜德县人,生于1965年1月9日,住四川省喜德县,村民。
原告:***,女,汉族,四川省喜德县人,生于1974年3月2日,住四川省喜德县,村民。
原告:**,男,汉族,四川省喜德县人,生于1970年1月19日,住四川省喜德县,村民。
诉讼代表人:***,男,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生于1973年7月1日,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村民。
诉讼代表人:史大陆,男,汉族,四川省喜德县人,生于1965年2月26日,住四川省喜德县,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喜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四川拓天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普明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资中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中市重龙镇磨盘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政明,资中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资中县金李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希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四川省绿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甲子东道49号附2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长辉,四川棠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4年1月12日,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四川省喜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大陆等15人与被告四川拓天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资中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希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四川省绿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大陆等15人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大陆等15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大陆等15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史大陆等15人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