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1321执17号之三十四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0年04月25日生,
住辽宁省朝阳县
家子镇二十家子村第六组0861号。
被执行人:朝阳富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2113027887971062,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和平
街云水家园3940号网点336C1**03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朝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
行人朝阳富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
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朝阳富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
银行2105××××0218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9363.33
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