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富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朝阳富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1321执17号之三十四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0年04月25日生, 住辽宁省朝阳县 家子镇二十家子村第六组0861号。 被执行人:朝阳富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2113027887971062,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和平 街云水家园3940号网点336C1**03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朝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 行人朝阳富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 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朝阳富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 银行2105××××0218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9363.33 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