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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3民终12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淑娟,女,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朝阳富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和平街云水家园39-40网点336C1**0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朝阳星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县柳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朝阳县人民法院(2022)辽1321民初2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于2023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请求本院准许。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姜 锋 审 判 员 白 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石 岳 法官助理 (代)